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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车坊小学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8 17: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吴中区车坊小学章程

20121026日苏州市吴中区车坊小学一届一次教代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小学(Chefang  Primary School,  Wuzhong,Suzhou),简称车坊小学;学校地址:吴中区苏同黎公路转长浜路6号;办学属性为国有公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学制6年,附设学前教育幼儿园。

        第三条 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突出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和质量需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尽心尽力,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校实行党支部领导、校长行政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校办学目标:优质、稳健,人民满意;办学管理特色:民主+法治,人文+特色。

第七条     本校精神文化建设纲领:校训—坚信、坚实、坚持;校风—和谐、乐观、争优;教风—博爱、博学、乐业;学风:自信、自觉、乐学;校歌为《江东春早》;校花:荷花;校树:铁树;校园主题雕塑—众梦(“托起明天的希望”);吉祥物:锦鲤。

第八条       本校独立办学纪念日为吴中区编办文件批复日为2012年12月28日;揭牌典礼日为2013年1月3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本校受区教育局、镇政府双向管理,并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及人秘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等各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以及按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要求聘用教师、职工和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按校内分工负责,协助学校工作,对校长负责,其岗位由学校提名或竞聘,上级考察、任命;各行政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等行政岗位人员竞聘、提拔、聘任,按本区教育局和所在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学校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校内建立党支部,并按规定程序换届改选,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党支部在组织党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坚持党员教育的同时,在优秀教职员工中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在党支部领导下,健全教代会组织和制度,民主管理学校。按规定每年组织2次教代会,组织代表提案,民主评议校长和中层干部,审议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等重要决策及绩效考评、评先评优等事关教工切身利益的决定,以民主、公开、集体决议保公平。

第十三条   推行校务公开。按不同阶段上级对校务公开的要求,自觉实行多形式的校务公开。

第十四条   健全群团组织,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按规定程序选举群众信赖的工会干部组成工会,发挥行政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工会职能,做好教工之家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规定做好妇女、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干部选配,全面组织师生教育。

 

第三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加强师德建设。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指导学生自学;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第十七条  加强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学校通过组织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等诸多途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第十八条   加强教职工常规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教师工作“七认真”,并注重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等师表形象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并督促自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突出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制定的方案予以奖励,并对其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和必要的支持。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本校规章制度的教师及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自动辞职,校方辞退、除名等。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德育为首。积极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第二十一条 注重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到: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全员育人。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共同培育学生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并取得明显进步、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权对教职员工的工作作出评估,并提出意见;有权完成规定的六年义务教育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幼儿园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八条 积极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九条   注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小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6小时,家庭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条   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行等级记分制。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小学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

第三十二条   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以科研为先导,促进教师发展。以校教科室为主导,紧紧依靠上级和邀请专家指导,开展有价值的课题研究。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在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定期检查。定期对校舍、设施、体育活动器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随意进入校园。

第三十八条  加强交通管理。校门附近道路建有“学校”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校车必须定期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测;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措施。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校园管理,坚持夜间值班、巡查,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第四十条   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

 第四十一条   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

 第四十二条   环境布置富有文化内涵,体现教育功能。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   加强食堂管理。认真制订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建立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消除危房。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设备等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维护。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好档案资料室,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校行政、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章 制度管理

 

第四十条  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校园管理规范》所列十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本校实际,认真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吴中区车坊小学教代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本章程的过程中,如出现与国家新颁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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